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农民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
不断书写新的绿色奇迹——新中国成立75周年生态环境保护成就综述
中纪委网站:紧盯国资监管责任落实 推动补齐管理短板

学习《民法典》中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上)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出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务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力而致使该财务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3、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1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5、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

  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1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8、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1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0、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2、同意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高诗瑶)

 

  相关阅读>>>

  学习《民法典》中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