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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法律知识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1-06-0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建设生态文明

  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我国也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公民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5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54条规定了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

  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参与权;

  第57条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按日计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确定环境日

  2014年4月2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中国主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题旨在进一步唤醒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破坏环境不是小事,

  这些破坏环境的行为,

  已经触犯《刑法》,

  构成犯罪!

  1、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盗伐林木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也均构成刑事犯罪!

  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人类共同的美好家园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金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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