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醉酒后驾车身亡,同桌的酒友也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1-11-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喝酒不要劝酒,酒后不要开车。这个不是要求挂在嘴边的话,更要实实在在的做到,要不然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什么事或者发生什么意外,同桌的人可能要视情况承担过错责任。

  近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受理这样一个案件,案件基本事实为:2021年5月20日晚,死者叶某约请10名被告在昭苏县一餐厅聚餐,期间所有人痛饮大量白酒直至次日清晨。第二日共进早餐后,其中一被告库某向死者提出自己上班地点太远怕迟到,于是请求叶某驾车送他到工作地点,叶某未拒绝请求并驾车将库某送到目的地,返回途中驾车驶下路基,造成叶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叶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0mg/100ml。

  死者叶某留下了年迈的父母,以及刚上小学的一对儿女和深爱他的妻子,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就此陷入巨大的悲剧当中。叶某是家里的顶梁柱,突然的变故使一家人悲痛欲绝。

  在处理好叶某的丧事后,其家人将库某等共同饮酒的10人诉诸法院,理由一:被告库某明知死者叶某前一天晚上大量饮酒,第二天开车会存在风险,请求并接受了死者驾车送其到达目的地的帮助。理由二:其他被告也明知死者与被告库某不能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没有进行劝阻或及时报警。要求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3408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97660元;丧葬费44391元;抚养费192032元)中的30%,计280224.9元。

  昭苏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2021年11月9日,县法院刑庭负责主审该案件的阿依努尔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对于死亡者家属方,阿法官依据《民法典》指出: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预见酒后驾驶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并作为此次聚会的组织者应该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对于共同饮酒方,阿法官先从“情理”出发,希望他们体谅死者家属心情,然后从“道理”上指出虽然此次事件他们不负主要责任,但存在席间劝酒且明知饮酒者叶某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一个上午几轮耐心细致的调解,随着几方代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场因共同饮酒导致意外死亡的交通事故,牵涉十几人的纠纷落下帷幕。同饮者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的20%计18.8万元。(其中:被告库某作为同饮者,对叶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直接责任,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6万元。阿某等7人劝酒的人分别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艾某等两人因中途参与并提前离场,分别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7000元。)

  根据阿法官介绍,在实践中共同饮酒者的承担责任可能有以下情况:一是酒宴上过度劝酒、甚至拼酒;二是在同饮者醉酒而处在危险状态下,没有就是送医或者置之不理;三是酒宴结束后,没有将醉酒的人妥善安全送回家;四是对同饮酒者酒后离开的行为,没有及时提醒及劝阻等。

  这个案件深刻告诉我们喝酒本可以活跃饭局气氛,但是一定要适可而止。朋友间的聚会饮酒不仅要适度适量,不恶意劝酒,还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有充分认知和考量,预判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会追悔莫及。

  (唐和平)

 

  相关阅读>>>

  同桌喝酒需谨慎,四种情况要担责!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