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你有“星范儿”,可能是陷阱
当你走在街头,突然有人拉住你说你有“星范儿”,你信吗?如果真遇到这样的事儿,可千万别当真,因为那可能是个陷阱。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起诉的“星探”诈骗案近日一审宣判,龙波等4名被告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步走”完成忽悠全程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去年初,龙波、欧博昌注册成立了重庆蜜图广告有限公司(下称蜜图公司)。龙波任总经理,欧博昌负责在外洽谈广告印刷业务。同时,欧博昌还安排妻子甘周利到公司负责财务工作。
蜜图公司成立后,招聘了业务员,让其化名后专门负责在重庆南坪步行街“拉客”。业务员通常选择18岁至30岁的独行女子为对象,然后分三步完成忽悠术。
第一步:以受害女子具有明星潜质、模特气质为由,将其哄骗到蜜图公司,然后由专人对其进行洗脑,号称能推荐对方做兼职模特,兼职范围包括车模、商业演出、平面模特等。兼职的报酬与公司按三七比例分成,模特得大头。
第二步:以推广宣传为由,要求对方交200元至1000元拍摄艺术照。一旦被害人同意拍照,接下来在化妆时就会推销假睫毛。他们将进价1.5元至10元的假睫毛吹嘘为进口货,再按照180元至880元的价格收费。
第三步:假称要拍摄外景广告照进行后期包装和推广,或者谎称已经有广告让她们承接,要其再交2000元至3.8万元不等的“拍摄外景相片制作广告费用”。
账册收入上百万,为何指控9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警方去年7月在该公司当场搜查出3本日记账册。据这些账册记载,该公司营业以来收入上百万元。但是,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龙波等4人的犯罪金额只有9.3万元。而法院审理后认定,龙波等4人利用该诈骗组织,先后骗取6人9.38万元。
对此,检察官解释说,在蜜图公司的忽悠术中,第一次拍摄艺术照交纳的费用和假睫毛的费用不构成诈骗犯罪,只是民事欺诈。只有第二次交纳的“拍摄外景相片制作广告费用”,才属于诈骗。因为该公司与相关单位根本没有合作关系,却编造了能够包装和推广模特的谎言。
被告人翻供,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庭审前,龙波等4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供述,对开公司行骗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提讯笔录中均有记载。但开庭当天却出现大逆转。龙波、欧博昌、甘周利当庭翻供,只有员工彭某从侦查环节到庭审始终承认诈骗事实。
龙波称警方的讯问内容不全面。其辩护律师称,龙波等人成立公司是正当经营,收费后出具了票据。正是因为龙波等人被抓,才导致合同没有履行,所以龙波不构成诈骗罪。
欧博昌也辩称,公司在努力推广业务,也曾做过广告,只是后来推广过程中遇到困难,未能推广成功。他是被迫承认诈骗,笔录没有看就签字了。
甘周利则辩称,她承认诈骗是因为办案民警诱供,说承认后就放她出去。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在公诉人的要求下,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公诉人还向法庭申请让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接受质询50分钟,民警对相关问题均能作出合理解释。
检察官说,还有一个重点,就是检察机关在提讯龙波等3人时,均讯问了同样的问题:“公安民警是否对你进行刑讯逼供?在警方的供述是否属实?”而他们的回答均是“没有刑讯逼供”、“供述属实”。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上,也写下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的字样。由此看出,他们的翻供是为了推脱罪责。
法庭调查认定,没有发现办案民警违法取证的情况,龙波等3人的当庭辩解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龙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欧博昌、甘周利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中国法治新闻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