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子用微博等诽谤他人被判侵犯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损失
新华网武汉4月24日电(记者熊金超 李劲峰)武汉一男子六年时间不间断地利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骚扰他人,后又通过新浪微博诽谤他人。近日,武汉中院二审判决这名男子侵犯他人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媒体工作者小敏因工作需要,曾在某杂志上刊登了自己的文章和照片,她的爱慕者刘某多方打听到她的电话号码,自2006年起不断向她致电和发短信,甚至多次发送电子邮件进行骚扰和威胁,致使小敏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2010年小敏结婚后,刘某通过自己注册的新浪微博,持续对小敏夫妇进行辱骂、诽谤,发帖称小敏及其丈夫用女人的姿色“骗财骗物”等。小敏夫妇曾多次找到刘某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甚至一度报警,都没能解决问题。
2012年9月,小敏夫妇起诉至武汉武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刘某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长期不间断地对小敏夫妇进行骚扰、威胁、侮辱和诽谤,特别是发微博给他人,影响了两人朋友、同事及收看微博内容的网友对小敏夫妇的社会评价。刘某的行为构成对小敏夫妇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刘某停止侵害,并赔偿小敏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刘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小敏多次发短信给自己诈骗其钱财,自己并没有宣扬隐私、捏造事实。
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上诉认为小敏诈骗其钱财,但没有提交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中国法治新闻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