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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报复不择手段 非法拘禁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4-06-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张庆元 朱晓盆)为泄愤报复,四被告人陈某、程某、徐某、强某,将被害人卢某和孙某非法拘禁7个小时,期间对二被害人进行捆绑拘禁,在此过程中对卢某进行殴打、伤害,经鉴定卢某所受的伤已构成轻伤。日前,哈密市人民法院对这一起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审理。

  2013年6月1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陈某、程某、徐某、强某为泄愤报复,将乌鲁木齐华钢方正商贸有限公司哈密负责人卢某及员工孙某从办公地点哈密市养路段办公地点骗至哈巴公路殡仪馆对面分场内,被告人陈某、程某、徐某及被告人陈某带来的另外三人用拳脚及皮带对被害人卢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强某用手扇、用脚踢了被害人孙某。期间,被告人程某拿着被害人卢某的钥匙返回办公地点,从保险柜内取来2份汽车运输承包合同。后四被告人等将二被害人带至哈密市北出口陶家宫镇廖家湾村一出租房内捆绑拘禁,逼迫被害人卢某给被告人程某、徐某打了50万元的欠条,于2013年6月2日凌晨2时40分许将二被害人送至北郊路盐化干休所家属院内。经鉴定,被害人卢某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程某、徐某、强某为泄愤报复,非法限制被害人卢某、孙某人身自由7小时左右,期间对二被害人存在捆绑拘禁行为,四被告人的行

  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程某、徐某、强某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害人卢某、孙某被殴打,其中被害人卢某的损伤属轻伤,对四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的经济损失,另被害人存在过错,对四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程某、徐某、强某有期徒刑分别为七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温馨提示和建议:如何消除和防范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现重点对当前发案比较频繁的以追债和报复为目的犯罪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由于普法的局限性依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公民法制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矛盾纠纷,不走法律途径,采取暴力手段。因此,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有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尤为重要。

  二、要倡导走法律途经处理矛盾纠纷。

  三、要继续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厂矿、企业、学校、街道、社区以及村屯已经建立起来的治安联防网络,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治安信息和情报沟通,竭尽全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严厉打击。(讯息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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