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盗车贼专盯出门办事电动车 看准就下手

发布时间:2014-10-28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与电动车“较劲” 屡盗窃陷牢笼

  公众全民讯(周忠峰 姚建英)当下,在一些日益繁华、拥挤的城市里,因交通堵塞、出行不畅,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了电动车出门办事。然而,违章行驶、乱停乱放,却成为了部分车主的安全隐患。

  苟某就是这些安全隐患的始作俑者之一。2013年10月8日晚,苟某在阿克苏市各住宅小区和街面上闲逛。几经“踩点”后,他“看中”了某大酒店前停放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电动车。几番试探和“练手”,苟某顺利地骑走了这辆电动车,并立即赶到二手车市场,以五百元的价格变卖,随后挥霍一空。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1100元。

  尝到“甜头”,眼见“挣钱”如此容易。2013年10月9日晚,苟某又溜达到阿克苏市某购物中心前,瞅准了一辆灰色“奔的”牌电动车。采用上次相同的手法,苟某变卖后挥霍一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500元。

  2013年11月11日凌晨0时许,苟某重演了类似前两次的一幕,在阿克苏市某停车场窃得一辆黄色“铃木之星”牌电动车变卖、挥霍。案发后,车子被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

  2013年12月,苟某再一次“干活”时被发现,随后赶来的市民将他围了起来,警方迅速出动将其抓获。

  近日,已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苟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另外两名失主现金1100元、1500元。(讯息来源: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