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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15岁少年缓刑期内伙同他人抢劫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23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褚庆平)长春市“90后”少年赵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然而,缓刑考验期还不到半年,赵某竟伙同他人抢劫。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撤销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赵某1998年5月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在敦化市某大厦被害人陆某居住的房间内,用拳脚殴打、语言恐吓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的130元人民币和6根黄果树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5元)抢走。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1.5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表示对赵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赵某与张某系共同犯罪。赵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并无主从犯之分,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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