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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约定民间借贷利息 无奈承担空口无凭风险

发布时间:2015-04-1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驳回利息请求。

  2013年5月30日,蒋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3年8月31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讨,蒋某均以无钱为由拖欠未还。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8 000元。

  蒋某承认了借款事实,但提出自己以每月5分的利息已向李某付款14个月(2014年7月)共计35 000元,由于目前经济周转困难,难以偿付高额利息,故拖欠未付,要求李某退还已收取其支付的高额贷款利息,从借款5万元本金中扣除。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存在,被告提出已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5 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法官主持调解,由于原 、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成。

  合议庭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投入林业开发,理由正当,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诚信依约将借款如数偿还给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视为原告对利息的放弃。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或者其他社会交往关系,资金往来宜设立君子之约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影响情谊,白字黑字,约定清楚来往资金数目和日期,以及利息,或者通过银行转账,做到有据可查。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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