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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公诉前付完工资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23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赵远建 杜彦霞)“钱都交了,为啥人还被抓起来了,今天人能出来吗?”7月9日上午在昌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提起公诉的胡某家属急切地向法官追问着。

  2012年10月12日,胡某作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了一家物业公司。2013年1月到12月,该物业公司雇佣唐某等15人在其经营的小区从事保安员、保洁员等工作。一年下来,胡某拖欠唐某等15人工资4万余元。 2013年12月27日,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1月前支付所欠工资,胡某以垫付该小区改造工程款造成经营困难为由不予支付。经查,胡某并未垫付该项资金。

  2014年3月10日,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昌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7日,胡某被昌吉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四天后胡某投案自首,并全额支付了所欠工资。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28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昌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7月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物业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2万元,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于圣杰表示,物业公司以虚构债务为由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胡某作为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应当承担该物业公司犯此罪的刑事责任。胡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关于胡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虽可减轻处罚,但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故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胡某口头表示要上诉。如果他未在上诉期内提交书面的上诉状,则判决生效。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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